本文关注点是离婚与信托及其关系,以及如何尽量减少信托资产被认定为离婚中一方资产来源的风险。这一法律领域十分复杂,很多问题不是非黑即白的。泽西皇家法院表明会支持泽西信托神圣不可侵犯,且泽西岛1984年《信托法》第9条防火墙条款明文规定,任何外国法院有关泽西信托的判决,若非采纳泽西法(例如:任何试图更改泽西信托条款的判决)将不得在泽西岛境内获得执行,并已有案例采纳。虽然如此,但信托资产仍然有可能在外国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中被认定为婚姻资产的来源,因而被加入诉讼的附属济助中。实际操作中,即使信托在泽西境内保持神圣不可侵犯,外国婚姻法庭仍可在决定辅助济助时考虑作为婚姻资产来源的信托资产,而颁布“审慎的激励令”。资产所在地也是关键因素之一。本文探讨了著名的Charman案及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并为类似情况下的受托人及信托设立人提供使用指南,旨在避免信托资产被认定为婚姻资产来源。

简介

离婚过程中,若有一个条款精心设计且管理得当的信托,就可以有效保护家族资产。一般而言,英格兰威尔士法院婚姻法庭(下称“婚姻法庭”)在案件审理涉及信托时,会考察信托资产是否为夫妻的家庭资产来源——比如,假设丈夫向信托受托人要求将信托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分配给他自己,受托人是否很可能同意(这一判断标准称为“Charman可能性测试”)。

由于这一测试标准,在起草信托契约及意愿备忘录时,显然有些关键点值得注意。此外,受托人在信托实际运作时,也应当注意一些要点,特别是,受托人应当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一点有别于受益人或设立人配偶对受托人的指令或影响),且关键是保留证据证明这一点。

若信托是家庭资产的来源之一,则配偶无须根据英国婚姻法向婚姻法庭申请变更信托条款(例如强制要求分配资产或变更受益人)。因为申请信托条款变更时,信托如果受境外法律(如泽西岛法律或开曼群岛法律)管辖,从执行层面来看会有困难。近代,婚姻法庭在判决时,尤其是在信托之外的家庭资产充足时,法院往往会选择保持信托完整性,而将信托资产认定为家庭资产来源,以此作出判决。

当然,由于超高净值家庭情况各不相同,以资产保护为目的设立的家族信托千差万别,亦有许多律师及受托人无法完全掌控的事实情况。最理想的做法当然是能在婚前或确认即将结婚时进行资产规划,但这一点有时未必能做到。本文旨在提供一些实用指南,尽可能确保信托被认定为具有传承性质,而不是属于受益人或设立人配偶的家庭资产来源。

Charman案今天仍有意义:

至今,上诉法院2007年在Charman案中的判决仍为我们提供指引。“Charman可能性测试”在众多案例中被采纳,最近一次是在香港高等法院的LCYP v JEK [2019] HKCFI 1588一案中。

Charman案背景

在当时,该案涉及的离婚赔偿金是英国史上最高,丈夫向妻子支付了4,800万英镑(这一数额在2016年被另一案件中4.53亿英镑赶超!)
婚姻家庭资产总计约1.31亿英镑,Charman太太获得其中36.5%,而Charman先生由于其“特殊贡献”而获得其中63.5%
上诉法院认可了该判决,Charman先生被驳回向(当时)上议院上诉的权利。

相关要点:

  1. 婚姻资产包括价值7,000万镑的离岸信托资产,该信托受益人包括丈夫、妻子、他们的两个儿子及丈夫所有未来子嗣等。
  2. 法院视穿该信托,并认定信托是丈夫的资产来源,因此属于夫妻婚姻资产的一部分,应在离婚时分割。法院驳回了Charman先生对于信托属于传承性质的抗辩。
  3. 注意:法院着重强调了“Charman可能性测试”,即:如果丈夫请受托人将信托的部分或全部本金或收益分配给他,受益人在行使其权力的情况下,是否大概率会同意其请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答案是肯定的。
  4. 致使法院认定信托资产属于Charman先生的资产来源的其他因素还包括:

(a) Charman先生是信托设立人,而其意愿备忘录表明,他希望自己是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实际上,在第一份意愿备忘录中,他表示希望自己能尽量使用信托所有本金及收益,且有可能将所有信托资产都投入自己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中。信托的两份意愿备忘录均与传承性质相悖。

(b) Charman先生对信托保留了极大控制权(包括移除受托人的权利)。

(c) 受托人非正式地将信托收入视作其持有的Charman先生的利益,并从未向任何其他受益人分配过收益。

(d) 信托财富是通过Charman先生发出的投资指令积累获得,受托人根据Charman先生的请示在保险业进行了诸多投资(其中大部分投资都非常成功)。

(e) 事实是,信托资产是Charman先生金融及税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信托文件的考虑因素:

假设一名高净值人士已经考虑了资产的情况及相关司法管辖区情况,制定了合适的资产保护策略,且该策略包括设立一个传承性家族信托(同时也可能包括签署婚前协议),那么起草信托时有什么值得注意的要点呢?

下面是一些通用指南,根据个人情况,每个信托会有一定变化。

  1. 考虑所需信托数量
    可能有一部分资产更适合放入一个为财富创始人单独设立的信托(或次级信托)中(更合适的说法是“贡献资产”),然后再将主要家族财富放入另一个为子女及后代设立的传承性信托中。
  2. 考虑受益人范围
    这一点当然取决于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但一般而言,应该确保受益人范围足够广泛,以防信托与某一段婚姻相连,即,您可以将受益人群体定为现有及将来的子孙,但可能不要包括配偶、设立人、以及有特别离婚“风险”的子女(考虑到风险隔离)。
  3. 考虑分配条款
    最理想的情况是设立一个自由裁量权权信托。若正在离婚的某受益人对某信托资产有固定受益权,则该部分信托资产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该名受益人的资产来源。
  4. 谨慎考虑任何保留权力
    如有离婚风险,不要保留权利(例如:Charman案中,更换受托人的权利被保留)。一般而言,如果资产保护是信托的主要目的,则应当限制信托中的保留权利。
  5. 若有幸从头开始起草信托文件,请确保序言部分明确指出信托是传承性的、为子女及家族后代而设立。当然,信托实际管理过程须与之吻合(见下文)!
  6. 考虑在起草信托文件时,更坚持强调受益人须有婚前协议(或类似安排)——这一严厉要求越来越普遍。简而言之,如果受益人没有婚前协议,他们将无法获得信托利益分配。
  7. 关键惯例条款——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

起草意愿备忘录的考虑因素:

  1. 明确信托的传承目的——信托旨在使子孙及后代获益。
  2. 将意愿备忘录与信托的传承性特征统一——希望签署婚前协议并为子孙后代保留信托资产。
  3. 确认子孙及后代应如何获益。
  4. 避免提及具体的、向某一受益人定期的分配,尤其是有离婚风险的受益人。
  5. 言辞不应显示出设立人掌控全局!受托人表现出有独立自由裁量权很重要。

信托实际管理中的考虑因素:

  1. 请注意,信托文件、意愿备忘录、受托人会议记录及受托人通讯记录都有可能在离婚程序中披露。牢记“Charman可能性测试”——将信托资产全部分配的可能性。
  2. 受托人必须独立行使其权力及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受益人或设立人配偶的控制影响,并保留证据。
  3. 受托人应保存会议记录,明确记载其行使权力的理由以及分配的利益,以证明受托人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权。对所有关键性资产分配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
  4. 实际行动应符合信托传承性的描述——例如,避免对某一受益人进行常规性资产分配。
  5. 接受资产分配的请求未必有错,然而,受托人应就每次请求进行单独考量。对于大多数家族信托而言,资产分配请求都很可能被接受。应将每次请求的过程记录在册。(详见Re Esteem一案中对接受请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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